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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2018年度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09:38:44浏览次数 次
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推进项目按时投产,促进有效投资,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1号),对本市2018年度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的验收,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验收申请和材料要求
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验收。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完工条件
1.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实施,基本完成项目建设;
2.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3.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项目资料齐全、完整。
(二)验收申请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3.项目审计报告;
4.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材料的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项目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2.验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周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验收方式和内容
市经济信息化委挑选相应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3或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经变更后同时结合变更审批意见)审核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等指标达到基本要求;
2.项目单位产品、产能、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原定目标;
3.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结果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意见和审计报告做出以下决定:
(一)验收通过
符合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验收通过决定。项目单位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70%及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其中,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90%及以上的,全额核拨专项资金;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70%(含)但不足90%的,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
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的项目,由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一次性予以拨付;采用分次拨付的项目,由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专项支持资金尾款,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尾款。
验收通过的项目中,项目承担单位因改制或注销等情况,不再存续的、项目超过建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一律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二)验收不通过
存在下列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验收不通过决定:
1.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与计划有明显差距,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较计划减少超过30%的;
2.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
3.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4.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项目整改和撤销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现场验收后一个月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组进行整改验收,同一项目只进行一次整改验收。
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该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财政局。
六、材料归档
项目验收通过后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书,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分别存档,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验收结论
2.项目验收概况表
3.验收组验收意见
4.验收组人员签到表
5.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6.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7.项目审计报告;
8.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要求
对于自本通知发布之后提交的验收申请,包括享受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资金和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
联系人:占海燕,联系电话:2311934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