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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事项及其分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事项代码:5663。
分项名称:香港、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变更登记,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1项。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2003年11月30日)第八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2003年11月30日)第九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核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市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事项及其分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受理、核准、决定和文书送达。
(二)审批内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的执业、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执业的,获得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可以从事《律师法》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变更的,变更《法律顾问证》登记事项,按变更后的登记事项从事《律师法》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法律顾问证》,终止从事《律师法》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变更或注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律师法》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的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78事项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香港、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核准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香港法律执业者(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澳门执业律师(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3)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4)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2.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3.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本人不再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申请注销的;
(2)因其他原因终止担任法律顾问的;
(3)与原内地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六、审批数量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可采用行政审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方式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可在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justice.gov.cn上查询)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1.香港、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核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真实有效,应当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3 |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资格证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应当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的外国律师资格,须同时提交外国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4 | 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应当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 |
5 | 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8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9 | 承诺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2.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变更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3 | 法律顾问证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4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8 | 承诺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3.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申请注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3 | 法律顾问证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已办妥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情况报告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承诺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区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区司法局核准15个工作日,市司法局核准8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文书,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颁发《法律顾问证》;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法律顾问证》(附录3)。
(二)有效期限:每年须经市司法局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无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
受理审查部门:奉贤区司法局律公科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
邮政编码:201400
(二)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接收时间:
工作日的8:00~11:00和14: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徐汇区肇家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5楼)。
(二)电话咨询: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57184576),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64030000-18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ustice.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1.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205室
邮政编码:200030
2.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
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314室
邮政编码:200030
3.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1.上海市司法局:24029817、24029993
2. 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57184575
(三)网上投诉:
http://www.justice.gov.cn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核准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核准,拟写核准意见。
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核准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变更的,同时制作或变更《法律顾问证》;准予注销的,收回《法律顾问证》。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香港、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变更登记,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申请注销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司法行政网上公开。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公开或者短信另行通知的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上海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www.justice.gov.cn。
※审批提示
若申请人符合本指南第五项的审批条件并且已经提交了本指南第七项列明的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及办理部门在受理、审查、核准及决定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指南第十四项列明的方式向市司法局的监察机构或法制机构投诉:
(一)违法增设审批条件的;
(二)违法增加申请材料的;
(三)违法开展评估、评审的;
(四)违法设置前置程序(如通过书面、电子数据、电话通知、口头告知等途径,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审批申请前获取资质、审查勘验、参加培训、调取档案、考核面试等),拒绝接受申请人申请的;
(五)接收申请材料后,不发给《收件凭证》的;
(六)决定受理后,不发给《受理通知书》的;
(七)超期(承诺时限)审批或逾期(承诺时限),不发给书面审批决定和执业(职业)证件的;
(八)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南的情形的。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核准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核准,拟写核准意见。
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核准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变更的,同时制作或变更《法律顾问证》;准予注销的,收回《法律顾问证》。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香港、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变更登记,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申请注销的办理。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