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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事项代码:5150
分项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1996年12月31日)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区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区县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包括事项受理和审查。
(二)审批内容: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设立的,获得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可以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终止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注册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86事项具体分项的律师事务所。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
(2)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变更名称;
(3)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规定的名称。
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变更负责人并向其授权。
4.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变更章程。
5.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解散;
(2)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情形):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可采用行政审批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可在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justice.gov.cn上查询)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3 | 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4 | 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6 | 分所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
7 | 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8 | 资产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分所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
9 | 分所办公场所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产权证及相关证明。 |
10 | 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及《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一)成立三年以上;(二)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
11 | 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名称已变更的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合法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执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5 | 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4.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合法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
4 | 变更后的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因律师事务所分所地址变更而变更章程的,须提交拟变更的合法住所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产权证及相关证明。 |
6 | 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5.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2)
2.《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录3)
3.律师事务所管辖变更登记表(附录4)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区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区司法局审查15个工作日,市司法局审核8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附录5)
(二)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邮寄受理
1.受理审查部门:奉贤区司法局律公科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
邮编:201400
(二)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邮寄受理方式提交申请的不受上述受理接收时间的限制)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市司法局律师工
管理处(吴兴路225号103室)
(二)电话咨询: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57184576),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24029786、24029802)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ustice.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1.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205室
邮政编码:200030
2. 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
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
邮政编码:200030
3、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1、上海市司法局:24029836、24029799
2、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57184575
(三)网上投诉:
http://www.justice.gov.cn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审核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
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制作好相关证书。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公开或者短信另行通知的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上海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justice.gov.cn
※审批提示
若申请人符合本指南第五项的审批条件并且已经提交了本指南第七项列明的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及办理部门在受理、审查、核准及决定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指南第十四项列明的方式向市司法局的监察机构或法制机构投诉:
(一)违法增设审批条件的;
(二)违法增加申请材料的;
(三)违法开展评估、评审的;
(四)违法设置前置程序(如通过书面、电子数据、电话通知、口头告知等途径,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审批申请前获取资质、审查勘验、参加培训、调取档案、考核面试等),拒绝接受申请人申请的;
(五)接收申请材料后,不发给《收件凭证》的;
(六)决定受理后,不发给《受理通知书》的;
(七)超期(承诺时限)审批或逾期(承诺时限),不发给书面审批决定和执业(职业)证件的;
(八)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南的情形的。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审核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
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制作好相关证书。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办理。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