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事项代码:5024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办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二)审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三)法律效力
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营业执照。
(四)审批对象
拟注册在本区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五、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填报,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携申请材料列表及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委员会,经预审符合要求的当场收文。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生产型企业出具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项目预准入评估表”;
11、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需提供);
13、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
14、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5、商业企业提供进出口目录清单和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1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收取一份,除特别注明外,均收取原件,纸张请统一为A4。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通过网上申报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的办理期限法定为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为公司的经营年限。
企业想继续经营的,于经营年限期满6个月前向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延长。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网上申报网址:http://wz.investment.gov.cn/SFI/
窗口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中企联合大厦C2经委窗口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中企联合大厦C2经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15、(021)3361181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效能投诉中心
(二)电话投诉
(021)6718723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1、申请人先登录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完成之后打印自动生成的申请材料列表,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携申请材料列表及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委员会受理;2、区经济委员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方式。
2.适用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
十六、决定公开
自办结之时起,在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收文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