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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撤销临时绿地的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管理局”)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2.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3.在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依法委托审批部门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内容
本区范围内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申请。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获得撤销临时绿地备案同意意见的,方可撤除临时绿地。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是临时绿地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具有盖有竣工图章的绿化竣工图。
(二)临时绿地已获得区绿化管理部门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
(三)具有因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相关文件的。
(四)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在办理本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5.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6.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本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表1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提交已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表1: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文件 |
要求 |
1 |
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2 |
区绿化管理部门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临时绿地竣工图纸; |
原件
|
1 |
纸质 |
盖施工、竣工图章 |
4 |
因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以上材料不予退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九、审批证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的审核意见文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的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的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的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奉贤区望园路1529弄C幢216室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窗口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奉贤区望园路1529弄C幢216室
邮编:201400
(二)接收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6:00
2.信函接收
接收时间:不限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市容窗口(奉贤区望园路1529弄C幢216室 )
2.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6:00
(二)电话咨询
1.受理电话:(021)33611819
2.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6:00
(三)网上咨询
网址:奉贤区绿化市容局网站(http://www.fxsrcgw.com/fxsr/)“网上办事”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投诉督查科(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99号)
2.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6:00
(二)信函投诉
1.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投诉督查科(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99号)
2.邮编:201400
(三)电话投诉
1.投诉电话
(1)绿化市容热线: (021)57187287
(2)政风行风热线: (021)57187478
2.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6:00
(四)网络投诉
1.网址:http://www.fxsrcgw.com/fxsr/
2.局长信箱:http://www.fxsrcgw.com/fxsr/ “局长信箱”栏
(五)媒体
奉贤电视台、奉贤报等主流媒体。
十五、办理方式、办理流程
新办
本审批事项采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形式办理。
1.业务描述
首次申请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意见,采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形式办理。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上海市奉贤区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形式审查、行政许可科具体审批人员复核等相关程序。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本区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对撤销临时绿地备案意见的行政许可。
十六、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打印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立即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http://lhsr.sh.gov.cn/)公开,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