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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本指南适用于奉贤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区行政区域内和区审批权限范围内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对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4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设置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与所依附的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整齐、完好、美观和安全。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招牌:
(一)建(构)筑物楼顶面;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三)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损坏绿化的;
(五)建筑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一)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当面递交、网上申请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件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同意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同意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设置户外招牌,并应当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下列材料递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二)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钢结构招牌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实行施工监理。使用其他材料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设施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结构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发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景观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霓虹灯、灯箱、显示屏(牌)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权限)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人没有及时履行应尽义务的,阵地产权所有人或物业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施设置期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不存在的,阵地产权人或物业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设置人因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设置人未能按期拆除的,由阵地产权人或物业自行拆除或告知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户外单位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地名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招牌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一)建(构)筑物楼顶面;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三)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损坏绿化的;
(五)建筑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一)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当面递交、网上申请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件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同意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同意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设置户外招牌,并应当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下列材料递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二)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钢结构招牌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实行施工监理。使用其他材料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设施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结构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发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景观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霓虹灯、灯箱、显示屏(牌)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权限)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人没有及时履行应尽义务的,阵地产权所有人或物业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施设置期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不存在的,阵地产权人或物业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设置人因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设置人未能按期拆除的,由阵地产权人或物业自行拆除或告知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户外单位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地名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招牌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主体机构
办理主体: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具体办理部门: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协办部门: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容环卫科
(二)办理权限和内容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不存在的,阵地产权人或物业应当予以拆除。
(三)法律效力
本区权限范围内设置户外非广告设施,应获得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设置。涉及户外单位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地名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招牌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五、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受理窗口名称: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受理地址:
奉贤区望园路1529弄C幢216室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00
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路1529弄C幢216室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19
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路1529弄C幢216室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窗口
(二)电话投诉
(021)57187287(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投诉科)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投诉科
投诉受理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99号 邮政编码:201400
八、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如申请人不服已做出的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或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义务
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出语的许可手续。
九、审批条件
1、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2、根据《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四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与所依附的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整齐、完好、美观和安全。
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建(构)筑物楼顶面;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三)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损坏绿化的;
(五)建筑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一)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三)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损坏绿化的;
(五)建筑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一)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件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同意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同意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设置户外招牌,并应当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下列材料递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二)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
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同意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设置户外招牌,并应当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下列材料递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二)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
十、审批数量
按照户外招牌设置规划方案并遵循“一店一招”原则进行审批。
十一、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1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三份); | 原件 | 3 | 纸质 |
2 |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原件三份); | 原件 | 3 | 纸质 |
3 | 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 |
4 | 委托合同(复印件三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3 | 纸质 |
5 | 招牌内容彩稿(原件三份);加盖公章(画面、文字内容要清晰);A4纸张 | 原件 | 3 | 纸质、 电子件 |
6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三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3 | 纸质 |
7 |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原件三份)A4纸张; | 原件 | 3 | 纸质 |
8 | 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设计蓝图) | 原件 | 3 | 纸质 |
十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方式:非并联审批程序
(二)业务描述:
经过窗口受理,行政审批办理人员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实施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并组织局市容环卫科、署市容景观科共同现场踏勘,审核确定户外非广告设施阵地权属,设置形式、规格和数量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审批决定文书,批复送达,网上公开。
(三)适用情形:一般情况下,均适用此情形。
十三、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证件
《上海市绿化市容行政许可文书》(沪绿容[2010]161号),附公示告示单。
十五、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办理方式:非并联审批程序
(二)业务描述:
经过窗口受理,行政审批办理人员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实施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并组织局市容环卫科、署市容景观科共同现场踏勘,审核确定户外非广告设施阵地权属,设置形式、规格和数量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审批决定文书,批复送达,网上公开。
(三)适用情形:一般情况下,均适用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