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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其中上海港的公共场所卫生,由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实施)。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代码:5356)
三、办理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二)游艺厅(室);(三)公园;(四)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五)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六)棋牌室。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现场审核:(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七)足浴。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www.hs.sh.cn下载)。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第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报告;(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下列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二)两年内的检测报告;(三)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四)《上海市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可能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3号文(2006年2月21日)。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审批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办、变更、复核、换证、补证、注销)
(三)法律效力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四)审批对象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三)酒吧;(四)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六)游泳场(馆);(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九)候车(机、船)室。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办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格式的申请材料;
(4)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7)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8)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1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2) 公共场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1)旅店业应符合(GB9663-1996)卫生标准
a.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b.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c.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d.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e.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f.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 得检出致病菌。
g.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h.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 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i.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 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j.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k.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l.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m.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1.4.1.14 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n.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o.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p.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q.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r.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2)饭馆 (餐厅) 应符合(GB16153—1996)卫生标准
a.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b.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14934 规定。
c.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d.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e.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f.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g.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h.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3)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a.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b.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c.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d.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e.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f.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g.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h.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i.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j.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
k.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 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l.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m.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n.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o.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p.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GB9664-1996)卫生标准
a. 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b.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c.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d.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e.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f.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g.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h.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i.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j.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k.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l.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m.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n.视距
o.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p.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q.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r.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m2 。
s. 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1lx。剧场前厅为60lx。
t.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u.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v.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w.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5) 公共浴室应符合(GB9665-1996)卫生标准
a.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b.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c.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d.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e.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0.9m。
f.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g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h.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 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GB9663中表 2 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 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i.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j.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k.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l.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m.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6)理发、美容店应符合(GB9666—1996)卫生标准
a.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b.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c.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d.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e.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f.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点头消毒周转所需。
g.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h.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i.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j.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k.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物质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l.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m.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n.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o.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3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p.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q.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r.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s.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变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7). 体育馆应符合(GB 9668—1996)卫生 标 准
a.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m3。
b.体育馆内禁止吸烟。
c.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对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
d.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e.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
f.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GB9663中表2的要求。
g. 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8)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GB 9669─1996)卫生标准
a.使用面积超过 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b.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c.馆内禁止吸烟。
d.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e.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f.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g.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9)商场(店)、书店应符合(GB 9670—1996)卫生标准
a.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b.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c.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d.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e.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f.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米长。
g.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拉1个。
h.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手池。洗手池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大便位小于6个时至少设洗手池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i.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j. 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间、清洁工具间。
k.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l.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m.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0) 医院候诊室应符合( GB 9671━1996)卫生标准
a.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b.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c.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d.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e.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f.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g.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h.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i.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11)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 GB 9672—1996)卫生标准
a.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b.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废,并保持清洁,做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c.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 规定。
d.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处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e.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f.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g.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12)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 GB 9673─1996)卫生标准
a.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b.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c.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
d.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e.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
f.旅店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得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
g.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h.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
i.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度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j.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者客舱。
k.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遂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l.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2、变更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3、复核(延续)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申请人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部门提出申请。
4、补证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可向本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5、注销的审批条件
(1)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2)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的;
(4)企业破产的;
(5)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6)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单位条件不符合上述业务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报材料按本手册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4.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 求 |
1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
3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地址方位示意图用箭头标明方位应绘制出场所外周边主要道路路名;平面图须注明场所内每间房间的功能用途、尺寸和面积;卫生防护设施图应绘制公共场所卫生防护的具体设施,并注明用途。三份图纸应分别提供。 |
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1. 现场检测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时间有效性为一年。检测内容齐全,检测指标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2. 可在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 |
5 |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可在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 |
6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应根据场所具体经营项目分别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
7 | 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自有商业用房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所有人及房屋性质证明(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房屋状况、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人信息及房屋性质证明等); 房屋租赁合同签定日期必须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
8 | 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如:空调类型、参数,消毒柜型号、数量等 |
9 | 门牌号更改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房产证明上的地址与实际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供。 |
10 | 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美容、美发、沐浴、足浴场所需提供。 |
1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原件);如使用二次供水的,提供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原件); |
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
2.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 求 |
1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
3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
4 | 变更前、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适用于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门牌号。 |
5 | 变更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含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原有布局和硬件设施不改变、从业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无变化等情况的描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营者印章及签名。 |
6 | 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1.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新股东会决议; 2. 变更路名(或门牌号)另提供变更门牌号码的相关材料(公安局、派出所的批准或证明材料)。 |
3.复核(延续)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 求 |
1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
2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
3 | 检测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时间有效性为一年。检测内容齐全,检测指标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
4 |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
4.补证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或电子报件 | 要 求 |
1 | 补(换)发许可证件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
2 | 遗失声明(登报)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
5.注销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 求 |
1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
2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验看原件,复印件留档保存(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
(三)行政审批申请表格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等均可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sj.sh.gov.cn/下载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限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办理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8.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9.申请人合法权益因办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0.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办理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11.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办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办理机构对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2.网上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通
3.信函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展
4.传真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展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冬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00~16:50
夏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6:5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30
(三)网上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邮政编码:20149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号305室
(二)电话投诉
(021)37111421
(三)网上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号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现场审查: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审查。
c.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适用情形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三)酒吧;(四)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六)游泳场(馆);(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九)候车(机、船)室。
2.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公园;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棋牌室。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三)复核、延续、换证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且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补证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者由于保存不当遗失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于保存不当遗失,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且需要注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奉贤卫生监督网站(http://www.fxhs.org.cn)公开审批结果。
(一) 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现场审查: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审查。
c.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适用情形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三)酒吧;(四)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六)游泳场(馆);(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九)候车(机、船)室。
2.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公园;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棋牌室。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三)复核、延续、换证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且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补证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者由于保存不当遗失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于保存不当遗失,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且需要注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