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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中新办、变更、补证、注销的的审批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代码:5370
三、办理依据
(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二)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市民的健康与安全,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实行分级审核发证原则。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及医用治疗X线机等使用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发证工作。
区、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用诊断X线机和工业探伤X机使用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发证工作。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各使用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证申领表》,并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放射工作人员的书面资料:
(一)发证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单位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表);
(二)经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法规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教学大纲、考试内容全市统一制定);
(三)、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四)、发证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发证部门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员证》申领表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发证部门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发证部门有权吊销其《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经健康检查证明其不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者;
(二)、违章操作经教育不改者;
(三)、无故中断个人剂量监测者;
(四)、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健康检查,经教育又不改者;
(五)、放射事故责任者;
(六)、违反国家有关防护规定者。
第八条 无证从事放射工作,发证部门有权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个人保管,若有遗失,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收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交发证部门注销。
第十一条 对发证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审批内容: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包括新证、变更、补证、注销。
(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须按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四)审批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办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或口腔科(办理牙科放射诊疗许可);
(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7) 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2、变更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
3、补证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申请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4、注销的审批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收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交发证部门注销。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上述业务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报材料按本手册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4.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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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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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 复印 | 1 | 纸质 | 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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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剂量监测证明材料 | 复印 | 1 | 纸质 | 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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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 复印 | 1 | 纸质 | 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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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寸报名照1张 | 复印 | 1 | 纸质 | 未使用过的新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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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复印内容完整 (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科室类别设置、许可证有效期); 2.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
7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1.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提供(至少提供1名):①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需明确)。②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的,其人员必须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2. 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 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
8 | 放射工作人员身份证 | 复印 | 1 | 纸质 | 正反面复印,有效期内;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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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提供变更情况说明、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的材料盖单位公章。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材料同新办。
3、补证的审批条件
申请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遗失登报申明报刊复印件向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4、注销的审批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收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交发证部门注销。
(三)行政审批申请表格
《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表)均可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hs.sh.cn/下载。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放射工作人员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办理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8.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9.申请人合法权益因办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0.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办理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11.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办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办理机构对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号
2.网上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通
3.信函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展
4.传真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展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冬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00~16:30
夏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二)电话咨询
(021)57101788转304
(三)网上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号
邮政编码:20149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号305室
(二)电话投诉
(021)37111421
(三)网上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号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现场审查: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审查。
c.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放射工作人员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申请变更
(三)补证
1.业务描述:申请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由于保存不当遗失,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依法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放射工作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收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交发证部门注销。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十六、决定公开
(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奉贤卫生监督网站(http://www.fxhs.org.cn)公开审批结果。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现场审查: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审查。
c.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放射工作人员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申请变更
(三)补证
1.业务描述:申请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由于保存不当遗失,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依法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放射工作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收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交发证部门注销。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