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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许可
一、事项名称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三、办理机构
镇、社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再生育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许可。
四、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2、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除上述1、2、3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4、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5、一方为本区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6、本区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2、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
3、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五、办理材料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如父母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属于再婚对象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2、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四)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五)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1、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的;
2、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申请所需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六、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奉贤区8个镇、2个社区、2个开发区接收窗口与其地址:
南桥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地址:南桥环城西路477号
电话:67196046-110
奉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奉城镇兰博路2009号
电话:57520530
庄行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一:庄行镇腾庄路新苑路8号
电话:57469107
地址二:邬桥社区大叶公路2675号
电话:57406438
柘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柘林镇钦林北路68号
电话:57443396
金汇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一:金汇镇苗汇路4号
电话:57486654
地址二:泰日社区泰青路275号
电话:57585755-863
四团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四团镇新四平公路2089号
电话:57532662
青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青村镇南奉公路2955号
电话:57568548
海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地址:海湾镇海农公路1478号
电话:57504779-201
奉浦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奉浦国顺路555号
电话:67109662
海湾旅游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地址:海湾旅游区新海街18号
电话:57120953-601
金海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金海社区齐金路188弄
电话:37195912
海港开发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地址:海港开发区海杰路1568号
电话:57545493
奉贤区卫生计生委联系电话:(021)57101913;57187012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地址同上)
八、办理流程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二)补办
1、一般程序
(1)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补办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补办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或者再生育子女不符合规定告知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二)补办
1、一般程序
(1)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补办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补办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或者再生育子女不符合规定告知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