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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职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1、办事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奉贤区范围内职工因工负伤伤残程度的鉴定;
    (2)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退职的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地址:安远路45号)。
    2、办事所需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非因工负伤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其中精神病患者为五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及完整的病史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精神病患者的诊断结论必须由精神卫生中心提供;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的鉴定,凭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
    3、办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4、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文件,核定收费标准为每起鉴定350元。
    5、办事程序:
    (1)被鉴定人向所在单位或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领《鉴定表》;
    (2)被鉴定人填妥《鉴定表》,按鉴定表内的《申请鉴定须知和流程》备齐材料,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并缴纳鉴定费每人350元;《鉴定表》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转指定医院,被鉴定人凭指定医院的医疗检查通知按时到医院接受医疗检查;
    (3)经指定医院医疗检查后的《鉴定表》,由聘请的联络员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专家,根据医疗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在面检被鉴定人的基础上,分别依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5)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的鉴定结论,报鉴定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通知企业或被鉴定人签收;
    (6)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签收之日起15天内,凭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远路45号)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
    6、办事时限:
    鉴定结论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7、承办部门:
    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桥科技63号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科
    邮编:201400
    电话:57426868


    (1)被鉴定人向所在单位或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领《鉴定表》;
    (2)被鉴定人填妥《鉴定表》,按鉴定表内的《申请鉴定须知和流程》备齐材料,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并缴纳鉴定费每人350元;《鉴定表》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转指定医院,被鉴定人凭指定医院的医疗检查通知按时到医院接受医疗检查;
    (3)经指定医院医疗检查后的《鉴定表》,由聘请的联络员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专家,根据医疗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在面检被鉴定人的基础上,分别依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5)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的鉴定结论,报鉴定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通知企业或被鉴定人签收;
    (6)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签收之日起15天内,凭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远路45号)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