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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企业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事项代码:5171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174号令修改为: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不定时工作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受理、审核、决定。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内容
    企业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准予审批决定书。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准予审批决定书的企业,不得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四)审批对象
      
    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六、审批数量
    本事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
    1
    、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4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6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考勤记录等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备注:决定书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递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
    1
    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原决定书
    复印件
    1
    纸质
    2
    企业按原决定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无额外审查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企业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核查的义务
    4.
    将审批决定书在企业内公示的义务
    5.
    严格按决定书要求执行的义务,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
    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一门式行政大楼二楼39号窗口
    2.
    网上接收
    网上预约: http://www.12333sh.gov.cn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1号楼312
    (二)电话咨询
    67199564
    (三)网上咨询
    http://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http://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1号楼312
    邮政编码:2014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201400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业务描述
    1
    、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
    、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3
    、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应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决定书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新办一般程序业务描述
    1
    、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
    、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3
    、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应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决定书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