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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事项代码:5161
分项名称:新办(首次)、上岗注册、变更信息、调转、遗失补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对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作出决定。
(二)审批内容
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
(三)法律效力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审批对象
属于本区管辖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人。
五、申请条件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或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奉贤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交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首次)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 注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2 |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
3 | 近期蓝底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1 | 粘贴在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4 | 学历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
5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粘贴在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
6 | 单位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7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8 | 单位出具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在岗) | 原件 | 1 |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具体从事会计岗位名称,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
9 | 信息登记表中所填项目相关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
10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申请 |
11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2)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
2 |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
3 | 近期蓝底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1 | 粘贴在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4 | 学历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
5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粘贴在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
6 | 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
7 | 信息登记表中所填项目相关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
8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申请 |
9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2.变更信息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奖惩情况等需要变更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4 | 变更事项有效证明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变更登记 |
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变更事项有效证明的说明:变更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变更单位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姓名、身份证,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盖章;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
3.调转
(1)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
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
4 | 单位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5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6 | 调入单位出具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在岗) | 原件 | 1 |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具体从事会计岗位名称,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 |||
7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 |||
8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外省市调入本市工作单位,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 注 | |||
1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 原件 | 2 | 调出地财政部门盖章 | |||
3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
4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
5 | 单位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6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7 | 调入单位出具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在岗) | 原件 | 1 |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具体从事会计岗位名称,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 |||
8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 |||
9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
(3)持证人员调往外省市的,持以下材料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 注 | |
1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
3 | 有工作单位的,持外省市单位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以) | 复印件 | 1 | 加盖单位公章 | |
4 | 没有工作单位的,持外省市户口本 | 原件 | 验证后归还 | ||
复印件 | |||||
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 |
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4)持证人员调往本市其他区县工作单位的, 持相关材料,直接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4.遗失补证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 注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 原件 | 1 | |
2 | 登报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3 |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验证后归还 |
复印件 | 1 | |||
4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补证登记 |
5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验证后归还) | 1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5.受理场所:
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奉贤区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奉贤区级财政的,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申请的,在奉贤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区、县财政局 | 指定的受理场所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奉贤区 财政局 | 行政服务中心 | 奉贤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A楼3楼325窗口 | 201400 | 67137610 67137611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首次)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见附录2--1)
2.调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见附录2--2)
3.遗失补证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录2--3)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二)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
窗口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A楼3楼325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A楼3楼325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67137610或671376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8号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021)33611027或33611028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首次)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并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新办(首次)。
(二)上岗注册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单位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注册。
(三)变更信息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奖惩情况等变更。
(四)调转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外省市人员调转到本区工作的,需要将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平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网上信息接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及网上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工作单位的调转。
十六、决定公开
自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月,在上海奉贤网站(http://www.fengxian.gov.cn)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1
附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 性别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发证日期 | 年 月 | |
发证机关 |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 ||
调出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 调出单位名称 | ||
拟调入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 拟调入单位名称 | ||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 | |||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调出地”或 “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附录2--3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证书遗失时间 | |||||||
要求补发理由 | 本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