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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区民防办公室签发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竣工备案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
事项代码:5619
分项名称:新办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一条: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权限分级实施。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由市民防办办理;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由区(县)民防办办理。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二)审批内容
管辖内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进行使用备案。
(三)法律效力
获得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许可,申领使用备案证书。
(四)审批对象
管辖内城镇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清单目录详见附录;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民防窗口现场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一式二份 |
2 |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产权证、工程使用协议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3 |
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4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5 |
租赁合同或委托文件(受委托办理)(非直接使用工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6 |
消防审核验收批文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7 |
税务登记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8 |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卫生许可证、文化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对后原件退还 |
(三)申请文书名称
《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通过窗口预审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为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3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书》,证件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民防办公室
窗口接收地址: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C2楼207、208窗口(望园南路1529弄)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C2楼207、208窗口(望园南路1529弄)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3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fxmfb.gov.cn/fxmfb/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C2楼207、208窗口
通讯地址: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021)33611833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mfb.gov.cn/fxmfb/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单位至民防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递交办内行政许可科负责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单位予以补正。行政许可科负责人依据职能分工指派相关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审批批复由民防窗口进行发放。
(2)审查方式:窗口预审;办内审批(需了解项目实际情形的,指定2名及以上审批人员约谈申请单位)。
2.适用情形
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领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书。
十六、证件发放
民防窗口工作人员将电话通知申请单位,来领取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