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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区县规土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适用范围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划分,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由区民防部门负责。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防工程拆除审批

    事项代码:5617

    分项名称:新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本市的民防办批准;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建设相同面积的民防工程所需要的费用;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二)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三)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经市或者区民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公用民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进行投资,并由民防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的民防工程;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划分,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由区民防部门负责。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按照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和市民防办的委托,分别由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经国家批准建设的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办初审后,报军区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内容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划分,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由区民防部门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区民防办公室提出拆除申请。

    (三)法律效力

    获得民防工程拆除、补建、赔偿许可。

    (四)审批对象

    民防工程拆除应向工程所在地区民防办公室提出拆除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清单目录详见附录;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民防窗口现场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原件

    3

    纸质

    加盖公章

    2

    地面建设项目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退回加盖公章

    3

    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或地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拆除单位与民防工程权属人之间的拆除协议书或对于“净地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通过窗口预审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为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证件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民防办公室

    窗口接收地址: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3C2207208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3C2207208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3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fxmfb.gov.cn/fxmfb/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3C2207208窗口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02133611833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mfb.gov.cn/fxmfb/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单位至民防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递交办内行政许可科负责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单位予以补正。行政许可科负责人依据职能分工指派相关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审批批复由民防窗口进行发放。

    2)审查方式:窗口预审;办内审批(需了解项目实际情形的,指定2名及以上审批人员约谈申请单位)。

    2.适用情形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申领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奉贤区民防办公室网站(http://www.fxmfb.gov.cn/fxmfb/)上公开审批结果。民防窗口工作人员将电话通知申请单位,来领取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