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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一、受理地点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C2

    二、联系电话

     021-67137572

    三、办理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
    第五条、第十五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4.
    《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

    四、审批条件

    1.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
    2.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3.
    分公司应当配置沪籍牌照货车;
    4.
    拟投入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

    填写完整、真实、盖公章

    (危险货物运输无需提交)

    2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填写完整、真实

    3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4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5

    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6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

    齐全

    7

    分公司配置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须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

    纸质

    合法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
    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六、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批——发证

    八、收费情况

    本项审批不收费。


    受理——初审——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