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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港口经营许可

    一、    受理地点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C2

    二、   联系电话

    67137576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上海港口条例》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5、《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

    分项名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许可

    (二)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设施许可

    (三)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许可

    (四)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许可

    (五)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六)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许可

    (七)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服务许可

    (八)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服务许可

    (九)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许可

    (十)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许可

    (十一)船舶压舱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接收服务许可

    (十二)船舶垃圾接收服务许可

    (十三)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许可

    (十四)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租赁、维修业务许可

    (十五)港内驳运业务许可

    (十六)渣土泥浆装卸经营业务许可

    (十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

    (十八)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地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作业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设施设备变更)

    (十九)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地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作业地点变更、作业品种变更、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变更)

    (二十)《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

    (十九)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

    (二十)《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补证

    五、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至少应当具备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及处置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配置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通信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以及确保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机制、措施。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码头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租用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权属人签订的《上海港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

       5、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码头系解缆工应当提供港口系缆工证书;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处置方案(1份)。

    (二)申请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过驳锚地、浮筒经营的,应当提供过驳锚地设置批准文件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租用过驳锚地、浮筒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码头系解缆工应当提供港口系缆工证书;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处置方案;

    (三)申请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港区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以及客运码头安全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租用他人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权属人签订的《上海港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旅客运输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港口设施对外开放批准文件;

    5、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码头系解缆工应当提供港口系缆工证书;

    6、客运服务管理制度、票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以及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处置方案。

    (四)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港区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租用他人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权属人签订的《上海港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

    5、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港口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码头系解缆工应当提供港口系缆工证书;起重机等特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8、从事砂石、煤炭、矿粉等污染环境货物装卸和储存的,应当提供有关防尘防污制度。

    (五)申请水上过驳作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船舶(浮吊)设置地点平面位置图和海事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港口岸线停靠船舶(浮吊)的,应当提供有关岸线使用许可文件或者协议;

    5、船舶(浮吊)检验证书、起重机安全检验(评估)合格证书,船舶(浮吊)的权属证明或者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起重机等特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

    8、从事砂石、煤炭、矿粉等污染环境货物作业的,应当提供有关防污染制度。

    (六)申请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港作船舶的,应当提供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他人港作船舶经营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租用他人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作船舶靠泊的协议;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船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船员证书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七)申请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港口设施从事岸电、淡水供应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或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岸电、淡水供应设施合格证书;租用港口设施从事岸电、淡水供应的,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船员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船员证书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申请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港口设施从事油料供应服务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码头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

    租用他人港口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在航道附近水域设置水上加油站从事油料供应服务的,应当提供海事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水上加油趸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自有船舶从事油料供应的,应当提供船舶靠泊协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船舶从事油料供应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从事润滑油、燃料油之外的油料供应服务的,应当提供油品经营特许证明;从事保税油供应服务的,应当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上岗培训证;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九)申请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的专用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使用自有船舶从事供应的,应当提供船舶靠泊协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船舶从事供应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使用车辆供应的,应当至少自有1辆用于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载货车辆,并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证明;另外租用车辆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和相关车辆行驶证;

    6、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当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明和口岸食品卫生许可证明;

    7、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从事食品供应人员应当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

    8、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910人以上从业人员的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用工备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本市居民城镇保险缴纳证明等)。

    (十)申请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使用自有船舶接送的,应当提供船舶靠泊协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船舶接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使用车辆接送的,应当至少自有17座以上的载客车辆,并提供相关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证明);另外租用车辆接送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和相关车辆行驶证;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从事外籍船员接送的从业人员应当提供外语等级证书;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810人以上从业人员的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用工备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本市居民城镇保险缴纳证明等);

    (十一)申请船舶压舱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接收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使用船舶接收的,应当自有1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并提供船舶靠泊协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另外租用船舶接收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使用港口设施接收的,应当提供有关接收设施竣工验收等证明文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另需提供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海务、机务、环境工程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8、与经过环保等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废弃物处置协议;

    910人以上从业人员的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用工备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本市居民城镇保险缴纳证明等)。

    (十二)申请船舶垃圾接收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使用船舶接收的,应当自有1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并提供船舶靠泊协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另外租用船舶接收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使用港口设施接收的,应当提供有关接收设施竣工验收等证明文件;

    6、使用车辆接收的,应当自有至少1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并提供有关车辆行驶证;另外租用车辆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7、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另需提供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海务、机务、环境工程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8、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9、与经过环保等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废弃物处置协议;

    1010人以上从业人员的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用工备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本市居民城镇保险缴纳证明等)。

    (十三)申请从事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使用自有船舶作业的,应当提供船舶靠泊协议、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船舶作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上岗资格证书;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四)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从事港口设施租赁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码头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

    5、从事港口机械、设备租赁的,应当提供其权属证明或者租赁文件及安全检验合格证书(1份);

    6、从事码头设施、机械、设备维修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

    7、使用港作船舶维修的,应当提供港作船舶靠泊协议、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船舶维修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8、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

    9、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五)申请从事港内驳运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港作船舶的,应当提供港内驳运船舶的营运证、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租用船舶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自有码头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码头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租用码头的,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上岗培训证;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六)申请从事渣土泥浆装卸经营业务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码头的,应当提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和码头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港口设施资料;租用码头的,应当提供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5、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港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上岗资质;特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提供操作证书;

    6、特种机械检验合格证明、场地硬化和码头平面防护措施说明,以及作业区域防扬尘喷淋、车辆冲洗装置位置示意图(渣土作业),泥浆沉淀池和管道设置图及装卸软管产品合格证(泥浆作业);

    7、与运输处置单位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码头中转运输协议;

    8、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防尘污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港口统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七)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2、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3、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

    4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5、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7、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8、港口安全评价(估)报告。

    (十八)申请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地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作业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设施设备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作业地点变更,提供作业地点相应资料;

    5、经营范围变更,按项目提供相应资料;

    6、变更设施设备的,需提供原许可证附页,变更后的设施设备或者车辆船舶一览表,新增设施设备还需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规定的相关证书。

    (十九)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地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作业地点变更、作业品种变更、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3、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作业地点、作业品种、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的,需提供:(1)港口安全评价(估)报告;(2)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5、变更作业地点的,还需提供作业地点相关资料:(1)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2)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4)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二十)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在《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申请说明栏作出承诺说明;

    4、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十一)申请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还应提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二十二)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补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或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2、登报遗失公告。

    七、审批期限

    1、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港口经营人作业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20个工作日;

    2、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15个工作日;

    3、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地点变更):当场办结。

    八、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初审办理→审批→网上公告公示→发证

    九、审批收费情况

    本项审批不收费。

     


    申报受理→初审办理→审批→网上公告公示→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