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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

    事项代码:5264

    三、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2条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第1条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在由批准建设项目供地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由市局或区县房地局根据批准供地权限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凡由市审批供地方案的项目,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由区县审批供地方案的项目,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

    (三)审批内容

    经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法律效力

    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内容,办理建设项目手续。

    (五)审批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的建设用地。

    ()不予批准的情形:

    1.审核上报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的要求,符合的,不予许可;

    2.确定建设项目的供应方式:审核项目是否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属于的,不予许可;

    3.审核计划、规划是否批准,内容是否与提交资料相符,不符合的,不予许可。

    六、审批数量

    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建设用地批文核定的用地主体

    (二)申请材料

    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数据库表

     

    2

    用地批文

    复印件

    1

    JPG格式

     

    3

    奉贤区征地事务所审核签证意见、社保部门证明(征收土地)

    复印件

    1

    JPG格式

     

    4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复印件

    1

     

     

    5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勘测定界)(无法在审批系统中关联供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提供)

    复印件

    1

    JPG格式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土地使用权核发划拨决定书时提交)

    复印件

    1

    JPG格式

     

    (三)申请文书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

    八、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无。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接收地址: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二)电话咨询

    局土地利用科:(02157186531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二)电话投诉

    局土地利用科:(02157186531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1)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核对纸质的测绘报告与电子版测绘报告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3)点击“受理”,系统自动判别是否为违法用地,系统判别为未经处理的违法用地的,不予受理;

    4)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应说明项目征占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未按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处理,如存在的,不予受理;征询意见回复还应说明拟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情况;

    5)录入数据,套打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点击不予受理,套打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理程序:

    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用地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相关批文持续有效。

    (四)补证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1)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核对纸质的测绘报告与电子版测绘报告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3)点击“受理”,系统自动判别是否为违法用地,系统判别为未经处理的违法用地的,不予受理;

    4)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应说明项目征占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未按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处理,如存在的,不予受理;征询意见回复还应说明拟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情况;

    5)录入数据,套打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点击不予受理,套打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理程序:

    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用地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相关批文持续有效。

    (四)补证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流程图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