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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规划条件审批(奉贤区)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核定规划条件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核定规划条件审批

    事项代码:5254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除下列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其他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申请人应当根据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审批对象

    1、不需要用地的管线工程;

    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3、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4、在已有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用地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工程;

    5、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但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原建筑解危改建的情形除外。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且经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适用性B类程序或者C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条件

    审批项目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即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核准项目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有关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主体无要求。

    备案项目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申请人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材料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二)申请人(个人)条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为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多人的,可委托一人代为办理办理有关事务。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

    申报主体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

    申报主体盖章

    3

    1/500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 件

    1

    电子

    纸质

    纸质地形图上应用≤0.3mm的红或蓝色实线(铅笔)标明拟建工程用地位置、建设基地的用地边界,并应与电子地形图一致

    4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

    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及附图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有基地拆房的

    7

    土地使用权属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原 件

    1

    纸质

    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

    8

    产权单位(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原 件

    1

    纸质

    涉及非自有产权房屋的

    9

    危房鉴定报告

    原 件

    1

    纸质

    属危房翻建的

    10

    文管、房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

    原 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装修工程

    11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核定规划条件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关于核定规划条件的决定》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C2楼(规土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http://yslz.fangdi.com.cn: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htm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C2楼(规土窗口)

    (二)电话咨询

    局规划科:(02157182667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C2楼(规土窗口)

    (二)电话投诉

    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建管科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建管科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科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论证(B类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C类程序)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核定规划条件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规划条件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核定规划条件文件的,且该文件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建管科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建管科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科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论证(B类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C类程序)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核定规划条件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规划条件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核定规划条件文件的,且该文件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