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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各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审批决定、送达、公开及地名公告。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地名审批
事项代码:5673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4、《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
5、《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
6、《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7、《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文依据具体内容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奉贤区地名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湖泊和市、区、县管河流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管河流名称,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山丘、岛屿、礁名称,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水道和沙洲、滩涂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级开发区名称,由开发区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级开发区名称,由开发区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场名称,由市农场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围垦地名称,由围垦单位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区属或者县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第十三条 居住区名称由建设单位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
集住地、集镇名称,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第十四条 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外的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地名办申报。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第十七条 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由产权所有人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地名办报市地名办注销;因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主管部门或者建和单位报区、县地名办注销,区、县地名办报市地名办备案。
(三)审批内容
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
(四)法律效力
所申报的地名经批准后,受法律保护。公告、文件、证件、地图、地理教科书、地名志、地名词典、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
(五)审批对象
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区地名办审核或审批的项目地名主要有以下9大类:
1、城市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桥梁名称的初审
2、居住区名称的初审
3、区级开发区名称、围垦地名称的初审
4、乡管河流名称的初审
5、除干道以外的桥梁名称初审
6、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
7、区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浏览地名称的审批;
8、区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名称的审批
9、集住地、集镇名称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应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的规定,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纸质的材料为A4或A3规格;
2、其他大于A4规格的纸质文件或图纸,需折叠成A4规格;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1、居住区、建筑物类
序号 | 提 供 材 料 | 原/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备 注 |
1 |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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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更名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4 | 审定设计方案的规划总平面图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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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 原件 | 2份 | 纸质和电子 | 需标注项目四至范围及所申报名称。 |
6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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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类地名
序号 | 提 供 材 料 | 原/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备 注 |
1 |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申报单位关于地名命名的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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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控详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申报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时需提供,并在附图上标示所申报的地名。 |
4 | 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复文件及附图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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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 原件 | 1份 | 纸质和电子 | 申报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时,需加盖红线审核章。 |
6 | 示意图 | 原件 | 2份 | 纸质和电子 | 需标注位置或范围。 |
7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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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表格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附录2)
2、获取表格途径:市、区县地名办提供,或下载(http://www.shsmi.cn/dmb)
(四)申报准备
1、可通过市、区局受理窗口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2、按申请材料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3、按《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的填表内容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签字,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批准命名×××的通知》。
(二)不批准的
出具《地名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申请本事项由受理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属市地名办受理、审核或审批的地名申报事项。
2、各区(县)规土局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属区县地名办受理、初审的地名申报事项。
接收地址:
受理窗口地址: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3号楼2楼
各区(县)规土局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可通过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bsgc/的上海市规划系统“一书两证”总窗口通讯录中获取。
(二)接收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3号楼2楼
(二)电话咨询
局行政许可科:(021)3361182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3号楼2楼
(二)电话投诉
局行政许可科:(021)33611822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窗口受理申请后,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地名管理部门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或初审、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作出决定的规土局受理窗口送达。
(二)申请更名
符合更名条件的地名,需办理更名申报手续,其程序同新办。
十六、审批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地名行政审批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地名行政审批文件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http:// www.fxgtj.gov.cn/),向社会公开。
十七、地名公告
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门弄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窗口受理申请后,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地名管理部门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或初审、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作出决定的规土局受理窗口送达。
(二)申请更名
符合更名条件的地名,需办理更名申报手续,其程序同新办。
地名审批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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