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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初审)。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初审)
事项代码:5001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2007]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2012]37号)第十条规定: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报送相关审批部门;
《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奉府办[2011]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小型建设工程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依据会议纪要按相关规定向区发改委立项报批;
《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试点办法》(沪委办发[2009]35号):全文(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的项目建设书的审批(初审),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效力
1.申请人凭项目审批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可按程序申请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四)审批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4、符合本市及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的项目,如需要对建设单位、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调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现场接收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审批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部门现场确认。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项目建议书请示文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2 | 项目建议书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3 | 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项目所在区域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项目建议书文本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转让意向、征地意向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项目建议书文本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7 | 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项目建议书请示文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2 | 项目建议书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3 | 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建设单位变更时需提供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建设单位变更时需提供 |
5 | 项目所在区域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变更时需提供,与项目建议书文本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转让意向、征地意向(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变更时需提供,与项目建议书文本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7 | 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三)申请文书名称
项目建议书请示文
八、审批期限
自条件完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证件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窗口接收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12号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12号楼
(二)电话咨询
(021)37537018 3753701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12号楼
邮政编码:201499
(二)电话投诉
(021)37537033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根据需要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送达决定文书。对不予审批的项目,应同时说明不予审批理由。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评估或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新办的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根据需要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送达决定文书。对不予审批的项目,应同时说明不予审批理由。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评估或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依申请变更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携带有效证明到投资管理部门领取决定文书。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初审)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根据需要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送达决定文书。对不予审批的项目,应同时说明不予审批理由。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评估或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新办的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根据需要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送达决定文书。对不予审批的项目,应同时说明不予审批理由。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评估或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依申请变更的办理。
办事流程示意图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初审)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