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项目备案(内资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请与办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指南。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代码:5007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第三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第四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内未列入《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的备案,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法律效力
1.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2.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3.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四)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策的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申请备案单位提出备案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为: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现场接收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备案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现场确认。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登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表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 |
4 | 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5 | 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或其他资金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发[2009]27号文要求),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项目概况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 |
7 | 节能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 |
8 | 工程总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一致 |
9 | 房地产开发资质(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登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表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项目法人变更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项目法人变更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 |
4 | 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项目建设地点或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5 | 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或其他资金证明(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项目投入资金变更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项目概况(选) | 原件 | 1 | 纸质 |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均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 |
7 | 节能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建设内容或建设规模变更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 |
7 | 工程总平面图(选) | 原件 | 1 | 纸质 | 项目建设地点或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 |
9 | 房地产开发资质(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项目法人或建设性质变更时,原件核对后退回 |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证件有效期2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窗口接收地址:奉贤区解放东路58号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2楼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6713755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
邮政编码:201499
(二)电话投诉
(021)37537033
(三)网上投诉
http://fgw.fengxian.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决定送达决定文书。对不予备案的,由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新办、依申请变更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222.72.135.140/fxfgw/main/index.asp)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携带有效证明到投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决定文书。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新办、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项目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决定送达决定文书。对不予备案的,由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新办、依申请变更的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示意图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