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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事项代码:5322
分项名称:新办(首次)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照常发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危险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
(三)法律效力
获得许可决定书,可以依照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或通过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四)审批对象
在建设项目中需要提供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
2.符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4.水土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管理和维护措施落实;
5.相关资料齐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原件/复印件 | 要求 |
1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2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②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均须加盖公章 |
3 |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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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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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原件/复印件 | 要求 |
1 |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2 |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均须加盖公章 |
3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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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的内容为:
(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 ,经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免于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认为审核组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审核组成立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对审核结论及审核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
窗口接收地址: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幢二楼水务业务受理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幢二楼水务业务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671883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
通讯地址:南桥镇解放东路18号水务大楼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021)67188323
十五、办理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奉贤区水务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供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表,向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受理窗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将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流转至局行政许可科水利组,由局行政许可科水利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4、许可决定:局行政许可科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局受理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单位)或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局受理窗口领取。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局受理窗口将决定书寄往申请人(单位)或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局受理窗口领取。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奉贤区水务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供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表,向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局受理窗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将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流转至局行政许可科水利组,由局行政许可科水利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4、许可决定:局行政许可科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局受理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单位)或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局受理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