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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5122

    (二)分项名称:成立登记(5122-01)、变更登记(5122-02)、注销登记(5122-03

    三、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发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二)审批内容

    1.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

    3.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 成立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变更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

    3. 注销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审批对象

    依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而受理(中国公民)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成立的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准予变更的条件:

    1.名称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住所变更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业务范围变更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6.开办资金变更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准予注销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国家规定公文格式

    (二)成立申请

    1.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章程草案

    原件

    2

    纸质

     

    3

    验资报告

    原件

    1

    纸质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

    1

    纸质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原件

    1

    纸质

     

    6

    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7

    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文书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4)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三)变更申请

    1.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3

    《章程核准表》

    原件

    2

    纸质

     

    4

    章程

    原件

    3

    纸质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原件

    1

    纸质

     

    3

    《章程核准表》

    原件

    2

    纸质

     

    4

    章程

    原件

    3

    纸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3

    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4

    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1

    纸质

     

    5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2

    纸质

     

    4

    章程

    原件

    3

    纸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验资报告

    原件

    1

    纸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3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的批文

    原件

    1

    纸质

     

    4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原件

    1

    纸质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2

    纸质

     

    5

    章程

    原件

    3

    纸质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章程。

    2.申请文书名称

    1)名称变更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b.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c.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d.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式三份);

    e.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f.其他有关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b.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c.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一份);

    d.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e..其他有关材料。

    3)住所变更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b.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c.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式三份)

    d..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e..其他有关材料。

    4)业务范围变更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b.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c.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e.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式三份);

    f.其他有关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b.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c.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d.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e.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f.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式三份);

    g.其他有关材料。

    6)开办资金变更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b.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c.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d..其他有关材料。

    (五)注销申请

    1.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原件

    1

    纸质

     

    4

    财务终结审计报

    原件

    1

    纸质

     

    5

    银行帐户销户证

    原件

    1

    纸质

     

    6

    其他有关材料。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印章。

    2.申请文书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一式一份);

    3) 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4)歇业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5)清算组织完成善后工作的清算报告(一式一份);

    6)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统计证等注销证明(原件);

    7)其他有关材料。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材料齐全后:成立登记为30日内,变更、注销登记为20日内。

    九、审批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4.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6.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3.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A3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A3

    邮政编码:20140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以区政府通知工作时间为准)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点: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A3楼 社会团体管理局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以区政府通知工作时间为准)

    (二)电话咨询

    1.受理电话:(0215742179957421329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以区政府通知工作时间为准)

    (三)网上咨询

    网站:上海市社会组织网站、区民政局网站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

    02157420986

    (三)网上投诉

    网站:上海市社会组织网站、区民政局网站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科技路63号民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40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成立

    1.业务描述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申请与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申请名称核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申请与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申请与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三)注销

    1.业务描述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与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与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在局长(分管局长)作出审批决定之日,在上海市社会组织网站、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一)成立

    1.业务描述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申请与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申请名称核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申请与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申请与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三)注销

    1.业务描述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与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与办理。


     

    一、成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二、变更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三、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