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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办事

    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区植物产地检疫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事项代码:5211

    三、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第6号令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第6号令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第6号令修订)第二十条规定: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以下简称区植检站)

    2.办理权限:区植检站负责本区植物产地检疫的审批办理。取得植物产地检疫审批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审批内容

    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在种植期间是否发生农业植物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法律效力

    1.种苗繁育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取得《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作为种苗。

    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3.凭《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

    (四)审批对象

    在本区区域内生产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为生产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经营地址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3.生产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种植地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单位盖章

     

    ()申请文书名称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证件有效期1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市奉贤农业网(http://www.fxnw.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庄路43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庄路430

    (二)电话咨询

     021-67112502204  6711163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fxnw.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

    地址:南桥镇南庄路430

    (二)电话投诉

     021-67189317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nw.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区植检站受理窗口经办人员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区植检站专职检疫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2名以上专职检疫员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进行繁育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准备省间或省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

    (二)依申请变更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已逾有效期或需要改变繁育种苗的品种、数量、繁种地的,均须重新办理产地检疫审批手续。

    依申请变更的程序同新办程序。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奉贤农业网站(http://www.fxnw.cn/)上公开审批结果。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区植检站受理窗口经办人员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区植检站专职检疫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2名以上专职检疫员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进行繁育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准备省间或省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

    (二)依申请变更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已逾有效期或需要改变繁育种苗的品种、数量、繁种地的,均须重新办理产地检疫审批手续。

    依申请变更的程序同新办程序。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