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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
事项代码:5220
三、办理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的申请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的审批办理。
(二)审批内容
1.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
2.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
3.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三)法律效力
取得市农委行政许可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方可投入使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区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为注册本区的法人或本区户籍的个人或有本区暂住证的个人;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有效来历证明的;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型,并获得出厂合格证的;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国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发动机和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仅拖拉机提供 |
(三)申请文书名称
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日工作日内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拖拉机登记证书》,证件长期有效;《拖拉机号牌》,证件长期有效;《拖拉机行驶证》,证件长期有效;《联合收割机号牌》,证件长期有效;《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上海市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电话咨询奉贤区农业委员会综合发展科受理窗口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机安全监理所
接收地址:奉贤区柘林镇金海路2055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机安全监理所
接收地址:奉贤区柘林镇金海路2055号
3.传真接收
传真电话:(021)33653821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4: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奉贤区柘林镇金海路2055号)
(二)电话咨询
33653613-805
33653875-80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厅(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幢4楼)
(二)电话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投诉电话:(021)67189317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nw.cn/
十五、办理方式
(二)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登记受理岗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材料,经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牌证管理岗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所有人为注册本区的法人或本区户籍的个人或有本区暂住证的个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农委(http://e-nw.shac.gov.cn)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一)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登记受理岗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材料,经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牌证管理岗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业务领导岗审核全部资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所有人为注册本区的法人或本区户籍的个人或有本区暂住证的个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