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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
事项代码:5438
分项名称: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
企业兼职的审批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科,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
(三)法律效力
(四)审批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批条件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须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先进行填报,符合要求后,纸质材料到行政许可科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审批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审批对象个人简历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公司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审批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审批对象个人简历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公司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审批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通过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视具体情况而定。
九、审批证件
《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审批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科
窗口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256号204室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每至夏令则调至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或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256号204室
(二)电话咨询
(021)6711840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256号201室
邮政编码:201499
(二)电话投诉
(021)67119719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企业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科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提交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给予发文批复。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无内容。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企业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科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提交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给予发文批复。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审批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