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机房、游艺机房)
申办受理: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望园南路1529弄A幢3楼 电话:33611832
一、审批对象:
内资企业
二、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审批条件
1、游戏机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实际到位);
(8)游戏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9)游戏机100台以上(含100台);
(10)游戏机房设置的机种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法出版的产品;
(11)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2)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6)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2、游艺机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7)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8)注册资金人民币700万元(实际到位),具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单位可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从事游艺机房经营项目;
(9)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10)游艺机120台以上(供多人游艺的组合类机种,如模拟赛车等多人可同时独立操作设备完成游艺过程的多投币口机种,可按投币口计算台数;大型游乐设备如旋转木马、碰碰车、淘气堡、翻斗乐、过山飞车等不作为游艺机房机种审批);
(11)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12)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
(13)每台游艺机正面醒目处,应当用中文注明游戏方法;
(14)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样品在柜(橱)中展示,并标明奖品名称和游戏彩票可兑换的奖品数量;
(15)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6)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7)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8)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9)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20)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四、申请材料
1、游戏机房
(1)上海市游戏机房《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须标明安全通道、服务总台、奖品展示柜、游艺机种设置方位等)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或原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不足人民币700万元的,还须提供由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游艺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须制作光盘提交):
1)游艺机每一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以机种的名称为照片存档名称,例如:曲棍球.jpg),文件格式为jpg、场所所在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反映场所特点的彩色照片和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各一张;
2)照片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3)照片清晰,无高反光影响画面;
4)拍摄的游艺机机种照片中的操作台及投币口不能被遮挡;
(12)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向合法生产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的企业购买的,须提供:
(a)设备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2)向具有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公司购买的,须提供:
(a)销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销售公司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销售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c)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销售公司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或设备代销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13)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戏机机种目录申报单原件;
(14)上海市游艺机房奖品目录单原件;
(15)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原件;
(16)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2、游艺机房
(1)上海市游艺机房《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须标明安全通道、服务总台、奖品展示柜、游艺机种设置方位等)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或原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不足人民币700万元的,还须提供由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游艺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须制作光盘提交):
1)游艺机每一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以机种的名称为照片存档名称,例如:曲棍球.jpg),文件格式为jpg、场所所在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反映场所特点的彩色照片和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各一张;
2)照片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3)照片清晰,无高反光影响画面;
4)拍摄的游艺机机种照片中的操作台及投币口不能被遮挡;
(12)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向合法生产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的企业购买的,须提供:
(a)设备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2)向具有游艺设备或游戏设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公司购买的,须提供:
(a)销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申请人与销售公司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购买发票、销售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c)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销售公司与设备生产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书(或设备代销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企业出具的设备清单复印件;
(13)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艺机机种目录申报单原件;
(14)上海市游艺机房奖品目录单原件;
(15)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原件;
(16)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注:提供的材料须A4纸,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方式
1、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申请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其结论(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可申请行政指导服务。
(1)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填写《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其中,申请作现场指导的,应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2)指导程序。受理窗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其中,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区文广局应当场或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区文广局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2、受理:申请人应先分别前往消防安全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齐全后,向区文广局接待窗口提交申办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收件凭证》。
3、审查:区文广局接到窗口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并对场所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场地周边情况,测量场地实际面积,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4、听证:区文广局制作听证公告,并张贴于申请场所显著位置及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以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场所周边的居委会或同级属地管理机构、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限为10天(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5、发证:由区文广局审批同意后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文化管理部门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七、审批证件
《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申请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其结论(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可申请行政指导服务。
(1)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填写《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其中,申请作现场指导的,应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2)指导程序。受理窗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其中,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区文广局应当场或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区文广局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2、受理:申请人应先分别前往消防安全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齐全后,向区文广局接待窗口提交申办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收件凭证》。
3、审查:区文广局接到窗口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并对场所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场地周边情况,测量场地实际面积,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4、听证:区文广局制作听证公告,并张贴于申请场所显著位置及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以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场所周边的居委会或同级属地管理机构、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限为10天(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5、发证:由区文广局审批同意后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