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14-11-11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沪人社就发〔2014〕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学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所需资金从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各区县、各高校要加强宣传,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各区县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五、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七、2014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之前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