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市国税局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
发布时间:2015-11-10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沪国税发〔2015〕5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做好贯彻部署工作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市局按照上述文件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5〕6号)等要求,梳理了本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具体时间和任务(详见附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工情况表》),各分局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确保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家喻户晓
要扎实做好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扩大宣传声势,引导社会舆论,做实纳税服务。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海发布”双微(微博和微信)、“中国上海”网站等上级平台,本系统税务网站、税务“双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要完善上海税务网站“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专栏的政策内容,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让优惠政策家喻户晓。要及时调整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培训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发挥12366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的作用,确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到位、服务到位、执行到位。
三、依托信息手段抓重点,确保落实工作无死角
(一)点对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此次调整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份征期结束后,各分局要利用信息系统筛选出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名单,作为重点群体进行跟踪宣传,定点辅导,解释小微企业今年第4季度和明年汇算清缴衔接具体操作规定,让上述小微企业知悉政策规定,明白优惠流程,熟悉申报表填写,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11月18日前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二)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12月15日前,市局对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系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升级改造,以确保此次扩围的减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页面中,补充增加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内容;二是修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计算公式,以2015年10月1日为界限,对于累计实际利润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按照分段计算的要求设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的所得税额。
此外,对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系统也按照上述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三)做好事中监控工作
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各分局要加强申报系统的及时监控,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纳税人。各分局应安排专人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并将处理情况通过年度落实工作情况总结反馈至市局(所得税处)。
四、开展督查和绩效考评,切实抓好整改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今年“一号督查”事项,也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分局要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分局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在季度申报期结束后3天内(年度申报期结束后10天内)筛选出企业名单,逐户查明未享受原因,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00%落实。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季度(年度)落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反馈市局(所得税处)。各分局对于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并研究解决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