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奉贤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5-09-24 00:00:00 浏览次数:次
各镇、社区、开发区,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奉贤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
奉贤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和《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5]7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本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
二、部门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技能比武等活动的组织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组成的奉贤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
各镇(社区、开发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设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受理窗口为企业提供集中培训服务。
四、组织实施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方式。
对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直接申请培训费补贴。
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向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出需求,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2.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关系,向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计划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附件2);
(4)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每年3月底集中受理一次企业提出的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可在10月底前再补充申报一次),由所在镇(社区、开发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核,报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拟补贴金额,由区财政部门核准。
4.培训实施。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5.资金拨付。企业全年培训结束后,应在次年再次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镇(社区、开发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受理窗口提交上一年度培训补贴费用核拨申请,具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
⑵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经费申请明细表(附件4);
⑶上一年审核通过的《企业自行开展培训计划申请表》(附件 1 );
⑷上一年度企业实际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发票凭证,职工培训费单列会计科目明细帐等相关资料;
⑸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职工名册、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培训效果、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由所在镇(社区、开发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核,报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6.补贴金额。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60%-80%核定,其中,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本市重点领域的企业、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或符合本区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额度可按实际培训费用的80%确定,其他一般企业补贴额度可按实际培训费用的70%核定。但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7.列支范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委托培训主要拨付给培训机构教学费用;自行培训主要包括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费用、教师讲课劳务费、教材教案等费用,不含实训设施设备的添置费用。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出需求,依托培训实施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等项目的培训服务。
2.申请提交。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可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的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受理窗口提出培训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镇(社区、开发区)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3.需求整合。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应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4.方案审核。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向区中小微企业培训服务平台受理窗口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定。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并核定拟培训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上述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5.经费补贴。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受理窗口受理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或总工会审核通过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对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全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按要求做好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大力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
(三)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四)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其他
(一)企业已获得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向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二)已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不能同时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平台提供的集中培训服务。
(三)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的社会化技能培训项目不列入企业申请的职工培训费补贴范围。
(四)企业通过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培训参照《奉贤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操作管理办法》奉人社(2014)4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奉人社职〔2013〕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按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