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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与解读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3 16:32:52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05-17  |  文号:沪财会〔2018〕25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公开类型:  |  索取号: AB1900000-2018-183
    内容描述: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8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条件
      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
      1.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3年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上海财经大学及主管财政部门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1)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和申康中心等相关委办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税务局的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正式申报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至6月1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6月4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18年6月10日(周日)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369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8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其中,企事业类50人,会计服务类25人。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8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定6月—8月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为累计10天,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用印的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朱刚 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zhg700708@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赵少浦  13917763766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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