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沪奉府〔2011〕78号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就我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区“三区一基地”总目标和“三化两建设”总要求,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抓住国际服务业产业转移和国内产业升级的契机,依托先进制造业高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现代产业链延伸和二、三产业融合,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区域产业能级,进一步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
2、坚持总体规划、整体开发。根据各镇、开发区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形成与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相统一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并与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实施区域整体开发建设。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引导一般地区逐步创造条件,避免同质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中集聚。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扶持,构建市场化运作平台,实施资源整合,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参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规划布局和产业导向
3、优化全区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布局,确定南桥新城区域(含南桥镇、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金汇镇、青村镇的部分区域和海湾地区为重点区域,具体规划控制区域由相关镇、开发区在完善规划方案后报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除重点区域以外的地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条件成熟的,由所在镇、开发区明确规划控制区域,经区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后有序推进。
4、对新增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鼓励具有开发和运营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成功经验的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参与开发建设。区域实行整体规划、整体开发,原则上单元地块不得分割开发和开发后分割出售等。
5、入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企业应当符合产业导向要求,重点发展总集成总承包,物流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专业维修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设计创意服务,科技研发服务,职业教育服务等。
6、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地区总部)或这些企业的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核心部门入驻功能区;鼓励研发设计、软件开发、工程设计、动漫制作、文化创意等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类金融服务企业入驻功能区。
三、政策扶持
7、对世界500强企业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注册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执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中的资助和奖励政策;对其中行业引领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区和镇(开发区)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再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8、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优先申报和争取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
9、功能区内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在经营期间用水、用电、用燃气等,按照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计费。
10、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并在批准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注册成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分离前原税额的,由区、镇(开发区)两级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要求、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列为市试点企业,享受市财政扶持政策。
11、经批准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新增用地,出让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准。允许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规划一定比例的生活配套服务区,配套服务区布局要相对集中,原则上生活配套服务区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功能区整体面积的10%。
12、对与城市建设规划不矛盾,具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条件的工业企业,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通过改造的途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3、对入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企业,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金融服务和人才激励政策。
四、政府管理和服务
14、建立生产性服务业招商体系,大力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入驻,着力形成集群效应。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功能作用、产税情况筛选入驻企业,并对已入驻企业定期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制约质量差、产税能力弱的企业,扶持质量高、产税能力强的企业,提升入驻企业的质量。
15、优化投资便利措施,对入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企业提供一门式服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事务。
16、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注重保障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专利。
17、加强业态控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开发建设后的新增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或改造后的老厂房全部或超比例用于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如商业、宾馆、餐饮、娱乐、休闲、会所等)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相关部门不为其办理证照;对已经形成违规事实、不能恢复原样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要参照经营性用地的价格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18、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要主动出击,完善协税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企业注册在地、税源落地;要加强对重点税源大户税收落地情况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税收变动情况,切实防止税源外流。
19、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物业公司的行业指导,从功能区的特点及产业定位出发,规定准入条件,强化日常监督,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生产、消防和交通等安全方面的监管,消除事故隐患。
五、工作推进机制
20、成立奉贤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政府引导、部门配合、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区领导小组在区经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开发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好本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1、建立科学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模式,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全面跟踪和动态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22、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责任目标,加强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的结果列为区对镇、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奖励的内容。
本意见由奉贤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