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1-03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沪商财〔201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资金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包括: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产业转移促进中心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1、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级和本市市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含重点机电产品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产品设计、公共试验检测、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公共技术研发、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孵化器、公共展示、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公共供应链管理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本市企业到境外建立销售公司、售后维修等营销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或参与搭建商务部及本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国际营销网络和平台。
3、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及各类进口贸易平台建设。对商务部正式授牌的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进口贸易促进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备货中心等给予支持。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连接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为本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报检、结汇等基础性服务的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为中小型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流、仓储、运输、监管等项目建设;支持为自贸试验区、出口加工区或者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基地搭建的进出口货物备货、分拨项目和平台。
5、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服务,包括进出口代理、物流、贸易及供应链融资等相关服务。
6、支持产业转移公共服务。支持开展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活动。
(三)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支持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
(四)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技术、信息、培训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外包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的产业研究等。
(五)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1、境外投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企业、单位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高新技术、优势制造业项目;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投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单位投议标承包能带动中国成分输出占60%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企业、单位实施的特种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BOO、BT、TOT)和PPP项目等。
3、对外劳务合作指本市企业、单位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外经贸健康发展项目。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详见附件)。
(三)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支持内容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支持方向,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开展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统计信息资料购置、系统和技术研发费用,以及产品设计平台发生的设计费用;公共展示平台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公共培训平台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及相关培训材料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费用;国际孵化器平台发生的相关场地费及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费用;国际市场营销项目或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营销策划、信息咨询、市场推介等相关专项活动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国际营销网络的场租费、开发维护费、前期咨询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租金、信息服务及资料购置费、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给予最高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备货中心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租金、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用等给予最高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项目或平台的设备购置费、系统开发费用,对为中小型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物流、仓储、运输、监管等项目,以及自贸试验区、出口加工区或者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基地搭建的进出口货物备货分拨平台的租金、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上海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本市中小外贸企业数量、出口规模及增长速度给予分档支持,对其相关服务系统的开发费用、设备购置费、软件和信息资料购置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给予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支持方向,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支持内容的,给予最高50%的补助,同时对不同内容项目采用最高限额方式予以支持(详见附件)。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支持方向,对开展调查比较、规范分析、系统研究等活动的软课题项目,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实验研究、新品繁制、技术发明、设备创新研发等活动的研发性项目,开展宣传、营销、培训等活动的推广性项目,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5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设备升级、技术改造且项目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2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符合第四条第(四)项支持方向,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建设,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运营和维护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且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软件开发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搭建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对研究报告费,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五)对符合第四条第(五)项支持方向,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给予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的支持。对外劳务合作,给予直接补助等方式的支持。具体包括:
1、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单位,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每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于企业应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要求,赴境外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费用,包括企业、单位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6)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指对在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另行通知。
(7)境外防疫处置费用。指对企业、单位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医疗设备采购费、防疫药品购买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8)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指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包括: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宣传推介费用,培训费用。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超过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贷款贴息
对本市企业、单位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本市企业、单位或本市企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最终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核定利率的50%。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等,印发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与单位,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已经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支出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商财〔2010〕588号)、《上海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3〕6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小企业开拓资金支持说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