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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与解读

    奉贤区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资助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企业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引导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本区有关单位承担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在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实业型工业企业。
    第四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对承担行业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助。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额度为6万元—10万元,市级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5万元。
    (三)采用国际标准项目
    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资助3万元,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的企业资助1万元。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
    (三)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认定依据为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备案、并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申请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的11日,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为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实行每企业只享受单项一次奖励,并采用就高原则。
    第八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受理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区经委牵头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审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