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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与解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3 16:31:49 浏览次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04-12  |  文号:财税〔2018〕37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公开类型:  |  索取号:
    内容描述: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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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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