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
发布时间:2014-10-14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沪人社就(2009)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本市就业局势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2009年内,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适度开发社区公共服务类的公益岗位,作为阶段性、临时性的就业安置渠道,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各区县开发的社区公共服务类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范围,并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落实。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已认定的“双困人员”,要继续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积极促进其通过就业解决自身生活困难。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意见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