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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16:32:30浏览次数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7-0098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规划计划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7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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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环办规财[2017]68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规财[2017]68号
     
     
     


    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3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和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区域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底前,全国其他地区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我部备案;组织指导地级、县级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各地要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指导企业在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之前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核发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在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依据HJ 846-2017、HJ 847-2017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集成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要集成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审查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及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强化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鼓励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开展排污口信息化及移动执法信息化试点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各级环保部门应于2018年开展水泥工业企业和“2+26”城市及重点区域钢铁工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六)落实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并按期在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信息平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我部将定期在信息平台上公布未按期报送执行报告的企业名单,并抄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8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当加大督办力度。各地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部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的培训,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并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9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及初步调查摸底清单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我部,其中非重点地区省级环保部门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及摸底清单应于2017年年底前报送。2017年10月开始,我部将每月公布各省(区、市)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水泥协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