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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8 11:44:02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加强新材料的研制和推广,促进其产业化和市场化,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0月20日





    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30号)的要求,加快本市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加强新材料研制及应用推广,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办法中“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在中试后首次单个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的销售批次。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推广,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二)属于市经济信息化委当年编制《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范围内的新材料;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的20%。
    符合国家战略急需方向或具有应用示范作用的为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余为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七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